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、勘察单位、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,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、专业技术人员、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,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,经资质审查合格,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,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。 (二)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(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、第32号)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,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: 1、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资质 2、专业承包资质序列资质 3、劳务承包资质 (申报专业参照资质申报序列标准) |